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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管理办法


    202510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工作,加强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和质量保障,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答辩对象

    三年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预答辩时间

    预答辩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三、预答辩工作组织及要求

    (一)组织工作

    1.预答辩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需提交必要的预答辩材料并经指导教师同意签字确认,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预答辩参照正式答辩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2.各单位按照专业(领域或方向)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评议组,评议组应至少由三名导师组成,或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导师组成,其中应包括一位校外业界导师或一位具有行业从业经历的校内导师,设组长一名。预答辩应有专人记录。

    3.预答辩一般公开进行,提前将预答辩人员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题目、姓名、指导教师、时间地点等信息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向本专业师生公布。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组织预答辩。

    4.预答辩要求研究生已基本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写作或创作,需提交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成稿。申请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应填写预答辩申请表(附件2),论文(实践成果)需至少提前十日送交预答辩评议组成员。

    5.每位研究生的预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分钟,可使用必要的PPT演示。

    6.预答辩评议组应对论文(实践成果)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和有无学术失范现象等做出评议,并对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成绩评定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7.预答辩评议组当场做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组长在“预答辩评议组意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

    (二)预答辩结论

    1.经评议组评议,预答辩结论为“通过”,但评议组认为还需要修改完善的,应根据评议专家评议、审定意见对论文(实践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导师审核后,再次提交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

    2.经评议组评议,预答辩结论为“修改后通过”者,研究生修改后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并再次提交原预答辩评议组进行审查,评议组成员一致同意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学位申请环节;仍未通过的,视为“不通过”。

    3.经评议组评议,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者,限期三个月内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预答辩;仍为不通过的,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届满前至少一年再次进行预答辩;第三次仍为不通过的,其硕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4.因故不能按期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需办理论文延期预答辩手续,填写《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申请延期登记表》(附件3),经本人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未按时参加预答辩者,原则上应推迟其正式答辩时间。

    (三)预答辩工作要求

    1.明确导师是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

    2.导师应严把研究生论文质量关,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灵活有效方式予以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撰写和创作,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应引导研究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杜绝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

    3.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指导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填写指导记录,详细记录研究生论文写作与实践成果创作中的出现的问题及导师的指导情况。

    4.研究生院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监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导师、评议小组及相关学院进行约谈;对出现论文(实践成果)存在较大问题却同意通过预答辩而造成后续相关环节出现争议的评议小组,由校学位办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材料报送

    1.预答辩开始前一周提交:

    1)《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工作审批表》(附件1)

    2)《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申请表》(附件2)

    3)《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申请延期登记表》(附件3)

    2.预答辩结束后一周内提交:

    1)“预答辩评议组意见”(附件4,每生一份,需评审组长签字,研究生院存档);

    2)《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情况汇总表》(附件5);

    3)“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电子版照片1-3张。照片需有明确文字标识(河北传媒学院xx专业20xx级xx(方向)硕士研究生预答辩),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组织预答辩的,须保留全程录像资料,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含有评议小组成员及参加预答辩的研究生的会议截图。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请询研究生院





    供稿: 作者: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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