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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博士后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大项目金额经费金额不超过20万元,重点项目经费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经费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公司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专款专用,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立项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权责要明确,公司和项目带头人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集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计算在公司的任何正常经营成本中,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交通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交通与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集团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由集团批准后方可列支。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或租赁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集团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占用公司资源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1.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条  成果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向集团单独申报列支,另行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字数一般掌握在1000~2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或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六条  凡鉴定为“优秀”等级、值得出版、学术性强且出版经费有一定困难的专著类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没有结余的,集团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出版资助。

    第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有经费结余的,集团根据资金原渠道全额收回。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集团拥有对项目的最终审批权,并将全部立项项目纳入项目库备案。集团根据当年项目申报预算经费额度,确定各立项项目当年拨付的首期项目款额度。

    第九条  所有立项项目负责人在接集团的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正式的项目经费预算,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报集团审批。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填报项目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予办理后续立项手续。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集团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期拨付。项目申请结项前拨付的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总额的80%,剩余20%在项目研究完成,提交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申请鉴定后予以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集团批准。

    2.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集团批准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结项审批书和决算表,并附上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打印并盖章的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向集团提交书面申请,经集团博士后工作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若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的项目,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集团将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集团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集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的行为,公司将追究项目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集团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供稿: 作者:精英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发布时间: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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