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媒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河北传媒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学位授予按国家及河北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并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传媒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校长提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院,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与会成员人数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决议相关事项应以投票方式表决,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学院(含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下同)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成员由五至七人的单数组成,任期三年。分委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会成员应从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以及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组织开展校内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职责 (一)初审拟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人员的相关材料,并提出授予、不授予学位人员建议名单及撤销学位的意见。 (二)审核确定相关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导师名单。 (四)处理职责范围内学位授予问题,对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举报以及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准备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五)组织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修业年限内通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取得结业证后,可申请延期,一年内再次申请学士学位,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取得结业证后达到毕业条件的,履行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程序,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二)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修业年限内通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2.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上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第二 学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三)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3.在修业年限内通过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4.修业年限内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上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四)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修业年限内通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通过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英语专业须参加第二外语)课程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并成绩合格者;或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英语专业须参加第二外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者)。 4.学位论文(设计)通过答辩。 5.未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学士学位,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其学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第十条 学位授予 (一)学位申请人应规定时间内,提交《河北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简称《审查表》),向所在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分委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是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分委会主席签字或盖章后,连同《审查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成人本科学生拟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分委会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三)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听取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以及相关二级学院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定表决,表决采取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其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审查表》及相关学位申请材料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查。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授予条件 (一)在规定学习期限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完成专业实践训练,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掌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及从事科研与创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含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位作品,下同),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并通过答辩。 (五)申请学位前,须参加四次以上学术报告活动。 (六)申请学位前,须完成以下成果之一: (1)申报并获批校级以上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一项,并结项;或获得符合《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优秀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办法》之规定奖励的艺术创作作品一项。 (2)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完成的,经县、处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鉴定或采纳的调研报告或策划案(字数不少于5000字)一项,署名单位须为河北传媒学院。 (3)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发表本专业一篇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须为河北传媒学院。学术研究成果要求:发表在学术期刊(增刊除外)上,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须有CN号、港澳台及海外出版发行的期刊须有ISSN号;或被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不少于2500字),学术辑刊须有ISBN号;或为发表在省级及以上报纸的本专业理论性文章(不少于1500字);或参与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不少于10000字),须署名并能提供撰写字数的证明。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研究生能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和创作方法和技能,对所研究的课题和创作的作品要有新的见解。 (二)学位论文内容应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面向实务,运用本专业理论和综合知识解决专业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学位论文不限于学术论文形式,可根据采取论文+作品、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方案设计等多种形式。 (三)学位作品创作须弘扬正能量,具有实际意义和创新性,体现对本专业领域较为深广的认知和理解,能反映学位申请人良好的技术驾驭和应用能力。学位作品应按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完成。 (四)学位论文应遵守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和学术诚信,文字重复率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论文写作体例符合《河北传媒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编写规范》的要求。 学位论文字数要求:艺术硕士不少于10000字,新闻与传播硕士不少于20000字,翻译硕士不少于15000个外语单词。 第十三条 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 1.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在第六学期初进行,申请人应由导师推荐,提出学位申请,并填写《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毕业)材料》中的相关表格。 2.培养单位汇总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研究生院分委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4.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分委会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的内容 1.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情况。 2.课程学习、专业实践成绩和学分,学术会议参加情况。 3.学位论文各环节规定的完成情况。 4.成果完成情况。其中,在召开校学位评定会议前,成果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出学位申请,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其硕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第十四条 开题、预答辩、原创性检测及评阅 (一)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原创性检测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开题评议组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开题评议组评议,结论为不通过的,可在两个月内修改完善并再次开题;仍为不通过的,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届满前至少一年再次开题,仍为不通过的,其硕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预答辩小组提交论文,经预答辩小组评议,结论为不通过的,可在三个月内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预答辩;仍为不通过的,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届满前至少半年再次预答辩,仍为不通过的,其硕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3.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文字重合比≤20%(不含自引部分)的为通过;文字重合比>20%的,为不通过,其中:文字重合比>20%且≤50%,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再次提交检测;仍>20%的,为不通过,须继续修改完善,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至少提前半年进行再次检测,仍为不通过的,其硕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二)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抽取一定比例或全部论文组织匿名校外评阅。每篇学位论文聘请两位评阅人。评阅人应为本学科领域相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业界专家。 2.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处理 当两位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参加答辩。若其中一位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时,学生可提出申请,另聘一位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若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可以参加答辩;若认为仍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须修改论文,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届满前至少半年再次重新履行论文评阅相关程序,评阅结论仍未通过的,其硕士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 (一)培养单位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于答辩前十天报研究生院分委会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答辩。答辩采取公开方式举行,培养单位将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内容予以公示。答辩人于答辩前七天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答辩委员会委员应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七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本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设答辩委员会主席一名,业界专家不少于一名。另设一名答辩秘书。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答辩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规则。 3.导师或秘书介绍研究生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创作、论文完成情况及在学期间的表现等。 4.答辩。 5.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全体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6.答辩委员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学位申请人致答谢词。 (四)答辩会内容和过程应有完整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及答辩材料汇总,报研究生院备查。 (五)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对论文进行修改,可在三个月以后至规定的学习年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再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其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 (六)涉密论文经导师批准,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备案,按照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在保密范围内进行开题、预答辩、原创性检测、评阅及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一)研究生院分委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听取研究生院以及各专业学位点关于硕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授予、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硕士学位授予信息。 (三)《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毕业)材料》及相关硕士学位评定材料,由研究生院归档备查。 第五章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学位申请无效并终止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开除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毕业论文(设计)、与申请学位相关的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授予学位,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已授予的学位。 (三)被认定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位,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已授予的学位。 (四)在学习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不授予学位。 第六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向校学位办申请复核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校学位办组织相关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或告知复核申请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校学位办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相关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校学位办汇总相关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办申请学术复核。校学位办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工作依照《河北传媒学院学术复核暂行规定》进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位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生效或在学位授予文件中说明学位证书的授予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学位的,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并将撤销学位的决议信息上报省级学位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河北传媒学院文件(院〔2022〕24号《河北传媒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河北传媒学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供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