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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北传媒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传媒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河北传媒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委员组成。一般由 9-25 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做适当调整,任期 3 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其他委员从本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教师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请省主管部门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院,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与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二级学院(含研究生院和继续教育学院,下同)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 5-7 人组成,任期 3 年。分委会设主席 1 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中遴选,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制度和政策。
    2.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
    6.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7.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本科、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初审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2.初审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3.审核研究生导师名单及培养方案。
    4.审核本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的相关问题,对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3.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工作。
    4.负责组织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5.组织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6.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及以上者。
    4.未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在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后,可申请延期,一年内再次申请学士学位,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取得毕业证但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重做或进一步完善毕业设计(论文)后,经答辩,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履行学位资格审查程序,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取得结业证的,须达到毕业条件,且毕业设计(论文)经答辩,成绩在中等及以上者,履行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程序,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学位。
    (二)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3.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上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取消第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三)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3.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5.修业年限内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上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延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取消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四)成人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修完成人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成绩合格,其中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 70 分及以上者;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中等及以上的;
    3.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英语专业须参加第二外语)课程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并成绩合格者;或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英语专业须参加第二外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合格者)。
    4.未达到上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本科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学士学位,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学位授予
    1.学生所在学院分委会组织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
    2.学生毕业前三周,填写《河北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含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者)《河北传媒学院第二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称《审查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3.分委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是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分委会主席签字或盖章后,连同《审查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继续教育学院直接报材料至校学位办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听取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二级学院的说明,并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形成河北传媒学院学位授予决定的公文,公示后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审查表》及相关学位申请材料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查。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成果要求
    1.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其他培养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2.申请学位前,须参加四次以上学术报告活动。
    3.申请学位前,须完成以下成果之一:
    (1)申报并获批校级以上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 1 项,并结项;或获得《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优秀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办法》奖励的艺术创作作品 1 项。
    (2)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完成的,经县、处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鉴定或采纳的调研报告或策划案(字数不少于 5000 字)1 项,署名单位须为河北传媒学院。
    (3)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发表本专业 1 篇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须为河北传媒学院。学术研究成果要求:公开发行的有 CN 号的学术刊物(增刊除外);或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不少于 2500 字);或省级及以上报纸的本专业理论性文章(不少于 1500 字);或参与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不少于 10000 字,有署名并能提供撰写字数的证明)。
    (二)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的实践能力及从事科研与创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5.学位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通过答辩。
    (三)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人才培养方案中有要求的包括学位作品,下同)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研究生能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和创作方法和技能,对所研究的课题和创作的作品要有新的见解。
    2.学位论文内容应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面向实务,运用本专业理论和综合知识解决专业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学位论文不限于学术论文形式,可根据采取论文+作品、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方案设计等多种形式。
    3.学位作品创作须体现一定的实际意义和创新性,体现对本专业领域较为深广的认知和理解,能反映学位申请人良好的技术驾驭和应用能力,能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学位作品应按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
    4.学位论文字数要求:艺术硕士不少于 10000 字,新闻与传播硕士不少于 20000 字,翻译硕士不少于 15000 个外语单词。
    5.论文写作体例符合《河北传媒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编写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
    1.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在第六学期初进行,申请人应由导师推荐,提出学位申请。
    2.二级学院应统一办理申请人资格审查的手续,并向研究生院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3.研究生院分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查的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成绩和学分。
    3.学位论文各环节规定的完成情况。
    4.成果完成情况。
    5.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或延期申请硕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开除处分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2.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等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认定属实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定会议前,成果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可延期一年申请硕士学位,仍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4.其他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或延期申请硕士学位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题、预答辩、原创性检测及评阅
    (一)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原创性检测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开题评议组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开题评议组评议,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限期两个月内修改完善并再次开题,仍为不通过的,延期一年进行第三次开题,仍为不通过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预答辩小组提交论文,经预答辩小组评议,学位论文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限期三个月内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预答辩,仍为不通过的,延期一年进行第三次预答辩,仍为不通过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3.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文字重合比≤20%(不含自引部分)的为通过;文字重合比>20%的,为不通过,其中:文字重合比>20%且≤25%,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检测,仍>20%的,为不通过。不通过者,需延期一年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原创性检测,仍为不通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二)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抽取一定比例或全部论文进行匿名校外评阅。每篇学位论文聘请两位评阅人。评阅人应为本学科领域相关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业界专家。
    2.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处理
    当两位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参加答辩。若其中一人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时,学生可提出申请,另聘一名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若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可以参加答辩;若认为仍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需修改论文,延期一年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仍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3.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
    1.研究生院分委会确定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于答辩前 10 天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各专业硕士点答辩委员方能组织答辩。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将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内容予以公示。答辩人于答辩前 7 天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7 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本领域专家和 1 名答辩秘书组成。其中设答辩委员会主席 1 名,业界专家不少于 1 人。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答辩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
    3.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规则。
    (3)导师或秘书介绍研究生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创作、论文完成情况及在学期间的表现等。
    (4)答辩。
    (5)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达到学位论文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全体成员签字方为有效。
    (6)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7)学位申请人致答谢词。
    4.答辩会内容和过程应有完整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及答辩材料汇总,报研究生院备查。
    5.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可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内,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6.涉密论文经导师批准,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备案,按照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在保密范围内进行开题、预答辩、原创性检测、评阅及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
    1.研究生院会同其分委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听取研究生院硕士学位授予情况的说明以及各专业学位点的说明,并对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形成河北传媒学院学位授予决定的公文,公示后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3.凡被授予学位者,应填写《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毕业)评定书》,并由研究生院归档备查。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十六条 对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的学生,校学位办出具处分告知书,由学校相关单位负责告知学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校学位办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校学位办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校学位办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生效或在学位授予文件中说明学位证书的授予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出具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查实确认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
    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国家学位管理部门,注销其学位证书。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供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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